昌邑市文山中学理事会章程

作者:佚名|发布时间:2017年03月18日 浏览:2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 依据《教育法》《义务教育法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根据《潍坊市中小学理事会运行规程(试行)》,为了适应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,实行开放办学的需要,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强化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,落实学校法人自主权,探索政校分开、管办评分离,推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,科学管理,努力把学校办成“学生喜爱,家长放心,社会满意”的学校,成立昌邑市文山中学理事会(以下简称理事会)。

第二条  理事会在机构编制部门、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建并运行。由学校、政府有关部门、社区、家长、社会各界等多方协作,共同参与学校发展和管理的参谋、咨询、协调、监督机构。校长受理事会监督、指导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 主要职责

第三条  理事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,遵守学校章程,依法推进学校民主管理,认真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参与拟定和修订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报告。

(二)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、家长、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,并提出意见;

(三)讨论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;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,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,负责组建下一届理事会;

(四)定期组织对校长及学校工作进行评议,根据需要参与校长的公开遴选、职级评定、绩效考核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制定等工作。

(五)对学校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、干部竞聘等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;

(六)对学校年度财务收支、下年度财务支出等情况进行审议;

(七)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
理事会的意见,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第四条  理事会的组成。理事分布要有广泛性,理事与学校发展要有相关性,对参与学校管理要有积极性。 理事由学校代表、 家长代表、 学生代表、教师代表、社会知名人士、 社区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。理事人数11人。设理事长 1 人,副理事长2人,秘书长2人,理事6人。理事长由理事选举产生。理事任期四年,除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代表之外,其他理事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

第五条  理事会人员基本任职条件:拥护中国共产党,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,政治素质好;热心教育事业,了解社情民意,对学校的发展有较强的责任感;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,能够按要求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;能够对学校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、重大发展目标、重大改革项目、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出谋划策,依法监督。

第六条  理事会人员的产生。部门代表,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人选1人;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代表由学校集体研究确定3人;家长代表由家长委员会推荐1人;教师代表由教代会民主推选2人;学生代表由学生会组织推选1人;社区代表由居委会推荐1人;专家学者、法律工作者由学校会同公安局研究确定1人。理事因故缺位,由原推荐组织推荐增补。

 

第三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

第七条  理事的权利 1.有权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。 2.有权听取学校工作报告,有权了解与学校生存、发展相关的一切问题,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,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。 3.有权对有关学校办学方向、发展规划、教育改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,进行指导、监督、咨询和审议。 4.有权对校长的任免向上级领导部门提出建议。

 第八条  理事的义务 1.自觉学习教育法律法规,学习教育理论,关心学生,关心教师,关心学校工作。 2.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,关心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实施,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咨询。 3.广泛收集社区群众对学校工作的意见、建议和批评,并如实向理事会反映。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学校,扩大学校的影响。帮助协调学校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,为学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。

 

第四章 理事会的运行机制

第九条  理事会议安排:定期召开理事会议,每学年两次。召开的时间一般在学期初或学期末。在有必要的情况下,经理事长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。

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/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举行,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。

第十条  理事会必须审议事项:1.校长年度工作报告;2.学校长远发展规划;3.教代会讨论的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一条  理事会议事规则:理事会由理事长或者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,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,在各位理事充分发表意见和对话协商的基础上,提出讨论意见,进行集体表决。

为确保对学校重大问题的正确判断,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通过。

第十二条  理事会通过的表决结果,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,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。

第十三条  对理事会否决的事项,学校应当对其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;如确有必要实施的,学校应当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,再按规定程序提交理事会讨论、表决。

第十四条  理事会定期会议闭会期间,学校要加强与校外理事的联系,可以采取校外理事驻校办公、邀请校外理事参加活动等形式,为他们了解和参与学校工作提供方便。

第十五条  理事会工作运行成效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和学校绩效考评范围,并要接受学校党组织、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家长委员会、学生会组织的监督。理事会办公场所设在学术交流中心,合理经费由学校保障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2015年6月